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撤銷三年不使用事實認定關于商標商品項目
1、商標注冊申請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中的其中一項商品上有使用的,與該項商標注冊核定商品相同或近似的商品項目上注冊的,應被予以維持。
2、對于商標注冊申請人出具的使用證據(jù)所針對的商品,并不是所核定使用商品項目,存在類似的商品,則該商標應被撤銷。
3、如果商標撤三是部分撤銷,需要具體地針對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中的一項。商標注冊申請人應針對一項(或幾項)商品進行舉證。如果商標注冊申請人所舉證據(jù)并非該一項(或幾項)商品,而是與該一項(或幾項)相類似,則商標就該一項(或幾項)商品的注冊應被部分撤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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